日沈閣話舊事 |
華工移民南洋 「賒單工」制度 前文提到,沿海的一些中國人,從明朝就開始結伙隨貿易商船到南洋各地工作。早期馬來半島〈Malay Peninsula〉礦業的開發多靠中國人的努力。十八世紀至十九世紀期間,由於天災人禍以及經濟不景氣,使得更多沿海的中國人飄洋過海,到東南亞求生。1786年,英國的法蘭西斯萊特〈Francis Light〉船長說服吉打蘇丹〈Kedah Sultanate〉將檳榔嶼讓與英國東印度公司,以換取東印度公司的軍事保護。此時,檳榔嶼上已經有一小群中國居民。1819年,英國史丹福萊佛士爵士〈Thomas Stamford Raffles〉將新加坡島控制權併入東印度公司,並且宣佈將興建現代化的新加坡港。當時用多種相關語言宣讀他的公告,其中包括馬來語和中文。十九世紀以來,馬來半島工業擴張。錫礦的開採作業,熱帶叢林的開墾,莊園的勞動,以及港口的運作全靠移民。大部份的移民是中國人,少數為印度人。 南洋華工多數是自發性的自由移民。有一部份是自付旅費,若付不起旅費則採取另一種「賒單工」移民制度〈Credit Ticket System〉。苦力掮客〈豬仔頭〉預付賒單工赴洋的一切費用,包括船票、等船日子和到達後食宿零用及介紹費。在賒單工沒有償還債務前,賒單工等於將自身抵押給掮客,必須聽命於掮客。到了目的地,掮客將賒單工的「賣身契」賣給新雇主。在南洋,賒單工制度是從何時演變而成,無法得知;但是可以確定的是在1823年這苦力制度已經存在,因為當時史丹福萊佛士爵士想盡辦法克制苦力掮客及雇主濫用制度。 南洋的賒單工和秘魯及古巴契約勞工〈Contract Labor〉最主要的區別是:賒單工制度下的苦力仲介商及苦力掮客都是中國人;而契約勞工制度的主腦人大都是西方洋人,例如「德記賣人行」的泰特,「合記洋行」的塞姆,以及澳門的西班牙和葡萄牙苦力商人。其次,契約勞工〈Contract Labor〉在上船前就先簽了合約;而賒單工在到了目的地,被賣給新雇主後才知道自己的債務和還債的協約。買賣賒單工的人頭交易也稱為「豬仔生意」。人頭買賣利潤豐厚,貪婪之心不分國籍。利慾薰心的中國苦力仲介商及掮客不免也濫用制度,換取最高的利潤。 客頭招募賒單工 年入五六十銀元? 1826年,英國建立海峽殖民地〈Straits Settlements〉,包括麻六甲、天定〈Dinding〉、檳榔嶼及新加坡島四個東南亞殖民地,由東印度公司控制。1867年4月,海峽殖民地直接由直轄殖民地〈Crown Colony〉控制。1876年至1890年間,海峽殖民地立法局〈Legislative Council〉特別委員會調查在海峽殖民地的中國勞工情況。報告中描述賒單工移民制度的作業及弊病,也包括證人的證詞。 新加坡及檳榔嶼的中國苦力仲介商與夏門及汕頭的豬仔頭合作。也有少數的仲介商與澳門及香港豬仔頭合作。據說汕頭在1876年有二三十家豬仔館。中國本地的豬仔頭得知新加坡及檳榔嶼的勞工需求量消息後,預付客頭〈豬仔頭的爪牙〉一些資金,支使客頭到廣東、海南各地小鄉鎮招募移民。豬仔頭預付出洋的費用,苦力到了目的地後,未來雇主先償還苦力欠的債,然後在苦力薪資中按月扣除。1877年,有一位證人投訴,客頭說服他出洋,對他說:「看看你有多麼窮!假如你跟我去新加坡,你會有很好的工作,很快的還清你的債務,一年將有超出五六十銀元的收入。」在窮鄉僻壤的中國南方,五六十銀元對鄉下人而言是一筆天大的財富,客頭很容易說服鄉下人出洋,輕而易舉地招募一群自願移民。 招募工作完成後,客頭帶領這批「自願移民」到海港附近,扣留在屯舍〈也就是豬仔館〉內,等候上船出洋。有了確定的船客數目後,豬仔頭開始聯絡經營小帆船的中國人或是經營大一點帆船的歐洲人,協定船期行程,運送苦力去南洋。有一些自費移民也搭這種順風船去南洋,他們上船前先付5至8銀元的船費,船費的高低看有多少船競爭載客。賒單工的船費則先賒帳,由客頭向船長擔保到了目的地,找到了工作才付。賒單工的船費是7至12銀元,算是高利貸吧!上船前,每名船客發給一張單票〈Ticket〉,寫明這名船客是預付船費還是賒帳船費,以及船客的目的地。賒「單」工的名詞中的「單」字是指這張賒船費的單票。 苦力船超載 彌補沿途損失 1866年擬訂「通商各口招工章程」後,由清朝通商口岸地方知縣擔任檢查自願移民的任務,有些知縣也藉此從中取利。南洋苦力商和豬仔頭為了省事,雇用歐洲人為移民船經紀,因為地方知縣對歐洲移民船較少挑剔。 據海峽殖民地特別委員會的調查,知縣向每一艘去南洋的移民船,無論中國船或歐洲船,索取兩百至三百銀元之後才放移民船出海。 1874年,海峽殖民地制定法案,規定移民船載客量的比例。在實施此法案之前,大部份的苦力船都明目張膽的超載。去南洋的旅程中,苦力的死亡率高,因此客頭及船長靠超載來彌補損失,人命對他們而言是不值錢的,最後能多賣掉豬仔才是真正的利潤。譬如一艘苦力船載客量是300人,如果載運600人,即使途中折損250人,客頭及船長還是多賺了50人。1874年移民法案實施後,道高一尺,魔高一丈。根據證人的證詞,苦力船在港口內通過檢查,駛出海港後在外海又接收更多的苦力。在快要到達海峽殖民地港口前,先卸下一批苦力,使得苦力船船客人數符合海峽殖民地移民法的規定。證人說:「假如苦力船只載運規定的船客人數,船長沒錢賺。」 新加坡檳榔嶼賣豬仔「客棧」連豬都不適合住 苦力船抵達新加坡或檳榔嶼後,自付船費的移民先下船。賒帳的苦力則繼續留在船上,直到他們有了雇主和工作。帶領苦力乘船的客頭則上岸替苦力找工作。大部份新加坡的雇主是港口的中國商人或是種植辣椒、檳榔膏及樹竽的農場場主。檳榔嶼的工作大部份在霹靂州(Perak)和雪蘭莪(Selangor)的錫礦。賒單工的買賣和古巴及秘魯的契約勞工的買賣略有不同:賒單工的雇主通常在買賣中全憑客頭的說詞,買賣前沒有見過苦力;哈瓦那及卡亞俄的契約勞工買主通常可以先見到苦力後再從中挑選。 客頭和雇主商訂價錢後,將苦力的債權賣給新雇主,當地人稱剛下船的賒帳苦力為「新客」。苦力價錢的高低由勞工市場的需求量而定。據海峽殖民地1876年的調查,客頭花在每一名苦力的招募費、船票及等船和到達後食宿零用大約13至14銀元。轉讓苦力的的債權,客頭大約可以向雇主收取20至24銀元,淨利大約是百分之五十。苦力和雇主的還債協約,可能是苦力工作6個月,沒有薪資,只有衣食;或是苦力工作12個月,每次發餉時,分期扣除客頭向雇主收取的費用,如果合約到期而債還沒還清,則續約。新客對自己「賣身契」的價錢沒有協商的餘地。客頭和雇主成交後,苦力正式成為新客,下船交給雇主或雇主的經理人,客頭結束這單豬仔買賣。 據海峽殖民地特別委員會調查,當勞工市場需求量低,客頭無法即時找到雇主,或者苦力船租約到期時,客頭可能將苦力載到其他有勞工需求的港口。檳榔嶼的苦力商有時勾結新加坡的苦力商。當檳榔嶼人頭費較高時,即使原來賒單上的目的地是新加坡,苦力船也會直接開到檳榔嶼賣豬仔。有一位證人說:「苦力船和客頭不在乎在那個港口卸下苦力,常常開船後改道,不到原先的目的地。」如果客頭無法即時找到買主或改變航程,客頭就預付所有賒單工的船費給苦力船的船長,將這批苦力送上岸,住進港口邊的「客棧」,或者將這批苦力送到停泊在港口內的小船上。1876年6月8日,海峽殖民地的輔政司〈Colonial Secretary〉和總警長〈Chief of Police〉巡視兩間苦力暫時住的「客棧」,也就是眾所周知的豬仔館。根據他們的報告,豬仔館的窗戶有木柵保護,防止苦力逃脫,大門口有中國幫會的打仔看管,在這兩間豬仔館中有50名苦力被關了7天。另外,警察總監督頓路普〈Dunlop〉也描述他經常去巡視的一間「客棧」:「連豬都不適合住。」 TOP 第六章 華工出洋與豬仔館 (17) 完 繼續閱讀: 第一章 美加華僑支持革命 第二章 美加華僑青年壯志凌雲 第三章 早期來美洲的華人 第四章: 刀光斧影 堂鬥風雲 第五章: 華工出洋與豬仔館 (1) 華工出洋與豬仔館 (2) 第六章: 飛剪黄埔 運豬風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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